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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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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
2003-11-19 11:22
 

                                                                (试行) 
    为了深化我院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院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及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1999]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上级关于高等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和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全院在岗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津贴分配与岗位、任务、业绩和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津贴分配的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向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加大对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上承担重要责任的人员的支持力度。 

3、坚持竞聘上岗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各类上岗人员的聘后考核管理,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津贴分配。 

4、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施行两级分配,充分发挥系、部、处室在学院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作用。 
 
三、津贴类别   
1、岗位津贴。对全体在岗人员依照岗位职责设立岗位津贴。 
2、超任务津贴。对在教学工作中基本任务课时之外的超课时及在科研基本任务之外的超任务设立超任务津贴

3、补贴。对博士和硕士人员、教学系部双肩挑人员、政治辅导员、进修人员、离退休人员设立补贴。 

4、奖励津贴。对为学院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设奖励津贴。 

 
四、岗位分类   
                全院岗位分为教学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非教学科研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机关领导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统称为教学科研系列人员。   
1、教学科研人员即各教学单位教师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不含行政编制的坐班制人员)。 
2、教学辅助人员即图书馆、电教中心、学报编辑部和各系部实验人员。 

3、非教学科研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即教学科研系列之外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即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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