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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优秀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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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优秀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03-12-15 10:51
 

第一条    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科研经费,为使该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并取得应有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科研启动经费应根据科研启动经费的多少可科研项目所需费用选取1~2个研究项目,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优秀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学院科技处。研究选项应尽量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对享受科研启动经费者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并经院领导审批后,科研经费下达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享受科研启动经费者若已有纵向项目或学院项目,且研究经费不足,经本人申请、科技处审核、院领导审批,科研启动费可以用于上述项目。
第五条    科研启动费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资助费由人事处师资办一次审核定拨额度,科技处根据项目经费预选方案分年度划拨。享受科研启动费折可以使用不超过10%的科研启动费进行选项工作,以后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一个月内向科技处保送一份项目开题报告才可继续使用科研启动费。
第六条      科研启动费下达后,由科技处列入学院科技进步管理。由获资助者按《湖南城市学院可见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使用。
第七条    资助期内,获资助者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研究进度报告,该报告作为次年使用经费的依据。不报送者或经检查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使用科研启动费。
第八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享受博士、教授科研启动费者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研究结项报告并附全国核心刊物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至少应有国家一级刊物学术论文1篇)或专著及获奖成果等材料,享受硕士科研启动费者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研究结项并全国核心刊物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专著及获奖成果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经费如有节余,可继续申请项目,使用节余经费,也可用于纵向项目或学院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三年一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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