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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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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
2006-11-28 09:10
 

 

湘城院政[2006]130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学历层次,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有计划地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要求

2012,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否则将调离教学岗位。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2)为院、系、部教学骨干,业务能力强;

3)申请学习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
    2、具体条件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条件:在教学、科研方面表现突出,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可选拔报考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报考博士研究生)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条件:具有本科学历者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经批准可以在职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3)全日制统考研究生条件:
 在校工作满三年以上,属我校重点专业、紧俏专业或薄弱学科,在计划内经批准可以作为在职定向与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培养。
    三、申请与审批
    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使用人事处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

1、工作程序:

人事处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2)个人申请;

(3)各院、系、部民主推选培养对象;

(4)人事处审核;

(5)校领导审批。
   2、经批准定向、委培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与我校和就读学校签定协议书和合同书。

3、在职学习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完成规定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工作。
   4、在职学习人员应按照研究生培养规定按时完成学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毕业者,延长期费用自理。
   5、在职学习人员毕业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如本人未履行协议规定,将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和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处理。

6、其它未经批准报考统考研究生者被录取后,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1、经批准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在职学习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经批准可以作为在职定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统考研究生的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待遇按协议享受待遇;
    2、在职学习期间,完成规定工作量并符合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参评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学费
    经学校批准定向培养与在职学习人员的学习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取得学位后,回学校按协议报销;未经学校批准未与学校签定协议的学习人员的学习费用由自己承担。
    七、附则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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