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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聘用上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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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聘用上岗暂行办法
2007-03-04 08:28
 

 

 

湖南城市学院文件

            

湘城院政[2007]9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聘用上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潜能,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稳定、调整、优化”的原则,实现学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二、聘用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科学设岗、平等竞争的原则

3、坚持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

三、聘用范围

学校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新进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对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者,其配偶为享受学校政策照顾安置且为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副教授以下职称的及受照顾解决工作的子女不在本次聘用之列。

四、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具体岗位编制见附表。

五、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顾全大局,服从工作安排。

2、熟悉本部门业务知识,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实际工作能力。

3、具有岗位任职条件所需要具备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称。

4、必须在最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级。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能完成岗位全年额定的工作量。

六、聘用组织和程序

1、学校成立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聘用政策的解释、对各部门聘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各部门聘用方案的审核。对全校人员聘用工作进行最后审定。

2、各部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行政第一负责人任组长,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部门人员的任职岗位工作职责制定、任职人员资格审查和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3、在聘用工作过程中,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受聘人提出的申诉并负责聘用中的调解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聘用过程中的违纪举报。

4、聘用工作程序:

1)公布岗位编制数。由人事处公布各单位岗位及其编制数。

2)公布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公布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任职条件。

3)个人申请。竞聘人员以应聘意向书的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岗位申请向用人部门表达竞聘意向(可申报1?2个岗位)。竞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填写竞聘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4)资格审查。各岗位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由用人部门审定。对不符合竞聘资格的应取消竞聘相应岗位的申请,并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5)在聘用过程中,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格审查、竞争答辩、民主测验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6)各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7)公布聘用人员名单。由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岗位拟聘人员情况汇总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然后张榜公布。

8)签订聘用合同书。所有上岗人员均实行合同管理,在聘任人选确定后,被聘人员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中须明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岗位考核指标,以及被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承诺。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盖章)后,正式上岗。

七、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的领导变动而终止。

2、聘用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聘用岗位;

2)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3)聘用期限;

4)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5)受聘人的待遇;

6)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3、聘用期限

1)聘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

2)三年内已达到退休年龄者,聘期至退休之日止。

4、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人事处各持一份。

八、聘后管理

1、岗位考核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按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的,学校将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自费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其聘用合同和岗位津贴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不接受变更,或者变更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则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续聘

1)聘用双方在聘用合同期满时可根据双方意愿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各单位张榜公布续聘人员名单,并将续聘人员和未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原聘用合同内容无变化者,可连续执行原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单位在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

①申请不再应聘者;

②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③已达退休年龄者;

④申请工作调动并获得批准、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者。

3、解聘

1)在聘期内,聘用单位一般不得随意解聘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聘:

①不服从领导,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②有失职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国家政法机关处理的;

⑤考核不称职又不接受改聘其他工作的;

⑥对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者,其配偶为享受学校政策照顾安置且为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副教授以下职称的及受照顾解决工作的子女。

2)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解聘:

①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

③属于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以及哺乳期限之内的;

④符合国家其他劳动保护法规规定的。

3)被解聘人员,除因违法违纪,按劳动纪律、行政法规、国家法律规定作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处理外,其他被解聘人员按《湖南城市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4、辞聘、拒聘

1)未满服务期的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辞聘。

2)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聘:

①本人申请调离学校获得批准者。

②经学校批准去国外及港澳台自费留学、定居者。

3)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单位聘用者,属于拒聘人员。

4)学校对辞聘或拒聘人员从批准辞聘或拒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及其它一切待遇,并限三个月内调离学校,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5)辞聘或拒聘人员离开学校必须执行服务期有关协议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九、聘余人员

凡未被聘用的各类人员称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十、其他

1、在聘期内,申请调离学校或院内调动的职工,必须解除原聘用合同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经批准新调入学校的职工办理报到手续时,应同时签订聘用合同,然后才能起薪和享受有关待遇。凡新分配来学校的毕业生需在见习期满之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原《湖南城市学院行政管理和教辅人员聘用上岗的暂行办法》(湘城院政 [2003]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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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人员编制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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