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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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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
2007-03-13 10:21
 

湘城院政[2006]133

 

 

湖南城市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激励我校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表彰和奖励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特制定《湖南城市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一、评选表彰活动的周期

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一次。 

二、评选表彰范围与表彰名称、名额

评选表彰的主要范围是近两年以来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岗位上爱岗敬业,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教育工作者。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可以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在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和校办产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专职政治辅导员,可根据其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参加优秀教师评选或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每次评选表彰的名额由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各院(系)、部按教师的5%、其他的按在岗人数的3%的比例向学校推选。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如下政治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团结同志,品行端正。

(二)优秀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业务条件:

1.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2.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测评排名处于前列。

3.在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方面有较突出的表现。

(三)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具备如下基本业务条件:

1.作风踏实,廉洁奉公,能坚持原则,会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业务能力强。

    3.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努力学习掌握岗位技术,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四)对具备政治条件和相应基本业务条件且做出如下突出贡献之一者,应优先予以推荐:

1.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2.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学位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科带头人。

3.长期从事基础教学,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水平高,德高望重,在教学育人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

4.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预防或避免重大事故、为他人解救危难挺身而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5.在科技开发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四、评选程序与表彰方法

1.()、部、机关总支等基层单位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名推荐。

2.各部门按学校下达的名额遴选推荐候选人,并按要求呈报600字以上书面推荐材料,填报《湖南城市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表》。

3.在全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学校召开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选,产生初选对象,经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公示,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

4.教师节期间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组织典型报告和经验介绍。校内新闻媒体要对先进人物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五、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校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院(系)、部、机关总支,可分别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推荐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

六、评选结果的使用

1.作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人选。

2.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年终考核原则上确定为优秀等次。

4.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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